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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内设7个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建设处)、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粮食储备处(军粮供应处)、物资和能源储备处(安全仓储与科技产业处)、执法稽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等。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相关储备物资资金审核,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市级储备商品管理相关工作。
  (三)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监测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研究提出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实施粮食市场应急机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建议。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指导协调粮食产销合作和区级储备粮管理。负责驻沪部队军粮供应、帮困对象粮油供应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统计。
  (五)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根据上海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七)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根据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收发、文印、档案管理、值班安排和印章管理等工作。
2、承担局长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工作。
3、负责组织起草全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
4、负责保密、普通密码管理等工作,承担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牵头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督查、政务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世界粮食日系列宣传活动。
6、负责全局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推进局机关信息化建设。
7、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总务、接待、安全保卫、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房产权属变更等工作。
8、牵头负责全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外交流合作。
10、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5449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起草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
2、牵头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和全局性政策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措施和可行性意见。
3、牵头负责研究提出本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中期评估,负责起草评估报告。
4、研究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的建议。
5、归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专项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编制,组织开展专项规划评估。
6、负责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政府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
7、牵头组织有关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并指导实施。
8、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牵头负责“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9、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0、负责有关规范性和契约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工作。
11、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2、牵头负责对口援藏等工作。
13、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9015
一、主要职责
1、协助局党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
2、协助局党组开展党的组织、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3、协助局党组做好局机关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4、协助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等)、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
5、协助局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6、协助局党组并配合市委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联络沟通等牵头工作,负责有关材料起草上报。
7、负责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8、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和保障工作,拟定党组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做好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9、负责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录用、考核、任免、晋升、奖惩、退休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管理工作。
12、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13、负责因公出国(境)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
14、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15、负责局机关干部劳动工资、津补贴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遗属、支农职工及遗属的生活医疗补助等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工作。
16、负责机关干部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17、承担局级干部疗休养、医疗保健、健身锻炼和集中休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体检、疗休养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疗休养工作。
18、指导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市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人事统计工作。
19、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997860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拟定本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办法。提出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指导意见建议。
2、拟订有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3、承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布置的月度及年度报表、财务分析、专题调查等工作。
4、负责市级储备粮食和物资有关资金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编制政府储备物资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5、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视情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规定做好其信息公开。负责汇总、审核所属单位预决算。
6、负责局机关经费报销、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7、牵头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8、牵头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9、牵头负责局机关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0、负责城镇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11、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
12、配合局机关业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3、指导行业及所属单位财会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财会业务培训。
14、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9594
一、主要职责
1、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区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体系建设和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2、负责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3、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监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管。
4、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牵头组织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
6、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追责建议。
7、研究分析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制度。
8、负责本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物资储备仓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工作。
9、牵头负责粮食行业和物资储备防台防汛等工作。
10、履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11、负责接收和处理“12325”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分办的相关举报、投诉。
12、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2855
一、主要职责
1、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的决议。制定局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和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史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
3、围绕局中心工作,推进党建和业务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局党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加强支部党建工作,负责党支部换届改选工作,负责党支部书记、委员的任免、考核和培训工作。
5、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6、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工作。
7、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好党员变动登记管理及党内年报统计工作。
9、做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11、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机关工会具体工作。
12、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工作。
13、承办上级党委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5343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粮食储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
2、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提出本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研究完善本市粮食储备体系,提出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布局和收储、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
5、研究提出地方储备棉糖收购、销售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牵头负责地方储备粮棉糖补贴资金预拨审核工作,牵头组织年度清算。
6、指导落实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
7、负责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指导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业务。
8、研究提出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产销合作。
9、按权限负责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10、研究拟订本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棉花和食糖储备统计,归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
11、承担粮棉糖市场分析、监测预警,负责本市粮食市场预警体系建设。负责本市粮食应急工作,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12、负责本市粮食市场供应和驻沪部队、帮困对象粮油供应管理工作。
13、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行政许可。
14、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4712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物资储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市物资储备管理。
2、拟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市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研究提出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建议。
3、研究提出物资储备体系和相关政策的建议,并按分工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的建议。
5、指导各区开展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6、牵头组织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工作协调及对外联络,负责物资储备应急工作。
7、拟定并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业务,承担粮食仓储统计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8、组织拟定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组织执行。
9、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承担粮食流通科普、节粮减损、科技统计等有关工作。
10、承担市级储备商品管理相关工作。
11、完成局党组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62875594
一、主要职责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机关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研究讨论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机关党支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
3、协助局直属机关党委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纠风工作。参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督查和考核工作。
4、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协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
5、开展机关内部常态化纪律巡察,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者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6、按管理权限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建立健全机关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档案完善、上报和管理工作。
8、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廉洁勤政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廉洁性审核,征求廉政意见等工作。
9、在驻委纪检监察组指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办理转办的信访等事项。
10、培训教育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支部的纪检干部。
11、承办上级纪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局党组和局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